2001年5月24日 星期四

軍法改革與人權保障

【記者李效儒/生命力報導台灣軍中人權促進會曾引用軍方數據,指出雖然沒有戰事,但台灣平均每年有四百名軍人喪生,一千人傷殘,申訴案件更高達兩萬件。無論是訓練不足、不當管教或心理調適出現問題,驚人的數據顯示士兵的「生存權」受到威脅。儘管申訴管道的透明與暢通,近年來已漸能保障士兵權益,民國八十八年軍事審判法的修正,也讓個人受審權利獲得伸張,但在媒體時而披露服役意外,尤其遭受嚴格的軍法審判,大多數人仍對服役心生恐懼。究竟以往被視為剝奪人權最甚的軍法制度,修改後能否達到預期效果,或人權與軍法之間究竟有何衝突之處,至今仍為爭論不休。

兵役之法源依據為憲法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是故,依法應服兵役已不容置疑,即便提倡志願役,亦牽涉修憲問題,在此不加討論。所以,我們需要關注的是,在應服兵役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役男的基本人權。誠然,軍人與學生、公務人員一樣,在憲政體制下都應規範於在特別權利關係中,享有有限度的自由,但仍應保持人權的基本底線,不容逾越,如對軍人恣意毆打或羅織罪刑入獄,都應加以避免。

戒嚴時期,依據戒嚴法第八條規定,軍人及平民無論犯何罪,皆須接受軍事審判。解嚴後國安法取代戒嚴令,依據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屬刑法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處罰犯罪者,其他則受軍法審判。軍法大幅修改始因民國八十六年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三十六號否定軍事審判權為統帥權,應回歸司法權,因此促成民國八十八年軍事審判法的大幅修正。結束過去司令官可要求修改起訴書或審判書的傳統。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軍法機關將不再隸屬部隊,改改為隸屬於國防部,軍官參審權亦被取消,軍事審判改為三級三審制,終審回歸司法一元化,並落實審檢分立的精神。修正案更明定國防部設「地方」、「高等」及「最高」軍事法院;其中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及其以下軍階犯罪軍人之初審,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校官及其以上軍階之軍人犯罪之初審。

附則中增訂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應於今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之規定,未來軍事審判法將完全回歸舊法精神,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者亦同。」換言之,十月二日之後,軍人即使觸犯刑法中較重之罪,只要不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皆依刑事訴訟法追訴之。

然而,曾任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軍法教官的吳景欽認為,「參審制」不應被廢除,因為參審制的法官產生是針對不同案例需求,選擇該領域專業人員擔任,性質介於專業法官與陪審團之間,可彌補兩者的不足,在歐陸甚為普遍,他甚至認為一般法院也可採行。吳更進一步指出,當判決違背法令,如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軍事法院有義務移送一般司法體系的最高法院,如為有期徒刑,可向高等或最高法院申請審理,但因事實有所出入或採證可能失當,卻不在此範圍內,因為兩院只作法律審,而不碰觸事實審理。所以,桃園空軍基地彈藥失竊案中被控偽造文書而判刑一年有期徒刑的退役醫官林俊呈,就無法以採證失當為由提出上訴,只能從判決中尋找瑕疵,方得翻案。

同樣以桃園空軍基地彈藥失竊案為例,軍中人權促進會的黃媽媽指出,該案軍事偵防方向並不妥當,政戰系統不應越權執行偵查,也不應用軍事保防資料作為偵查方向,調查主導機關應由「政戰系統」回歸「憲調」。吳景欽表示,源自蘇聯的政戰系統由原有的思想管制,而今作為提供偵察資料的政風單位,是否有其必要性,仍待評估,況且依法無偵查權,卻每每影響偵辦方向,職權值得商榷。

整體言之,在軍事審判向司法制度靠攏之下,司法權已有部分回歸。前國防部長唐飛曾表示,軍法的變革明確昭示「軍人亦為穿著制服的國民,其訴訟權利本應等同一般人民受保護」。吳景欽建議台灣可仿照德國在一般法院中設軍事庭,取消軍事法庭,如同現有的少年庭、婦女庭等,讓軍法真正回歸司法,讓軍人也能享有合於常軌的司法審判。

但是,現實層面問題又較法治層面複雜難解,尤以軍中管教為甚。吳景欽表示,主官自行處罰下屬早已約定俗成,他以自己早年軍旅經歷為例,當時違反規定,輕則禁足,重則禁閉,再犯則送往感訓單位,如雲林虎尾的輔訓隊、宜蘭的明德班、桃園八德的懷德山莊等,都令人聞之色變。他認為這是因為部隊長官不願士兵出事時遭受連帶處分,所以才自行下達「命令」禁足或禁閉,但恐有違反人身自由之虞。

一名服役於於海巡署不願署名的役男嘆道,「軍隊真的不是人待的」,他認為老兵欺負新兵根本無法解決,入伍後只能聽天由命,只求保全自己,平安退伍。暫且不論這是否牽涉役男本身的抗壓性或適應力,或如資深記者習賢德所言,「軍中弱勢的一方,不一定代表正義的一方」,軍中有無有效之輔導措施,或通暢具保障的申訴管道,以確保意軍人在此心理壓力及外在環境險惡下,能安然度過役期,是有關單位應多關心。吳景欽指出,現有申訴管道因無強制效果及後續保護措施,使得軍人不願申訴,他認為申訴應輔以具體、明文化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軍人權益,尤其,上級對申訴的處理若僅是一道命令的發佈,可能被視為一種「恩惠」,但是人權不應是恩惠的施捨,而應是於法有據的權利保障。

古人有言「治亂世用重典」,然而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應因時空轉移而有差異。被視作是法學界沙漠的審判法,能否獲得普遍重視,讓紊亂的司法與軍法交錯混雜的體系歸於統一,真正發揮「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恐怕有待主事者多費點心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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