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8日 星期二

十年有成 性自主展新頁

【生命力記者/謝敏芳報導】今年三年三十日,是婦女權益嶄新的一頁,施行已有六十四年之久的「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後,新增定「妨害性自主罪章」來規範性侵害行為,其中最大的變革是,除了夫妻間強姦、近親間的亂倫行為與未成年之間的性行為延用告訴乃論外,自民國九十年起強迫性交一律採行非告訴乃論。該案的促成不僅展現兩性平權與人道觀點,為我國性侵害保護工作邁進一大步,而另一方面,對於長年投注心力的立委、專家學者、婦運人士以及婦女團體來說,更是一劑強心針。

回顧刑法修改的歷史,立委吳延環早在民國五十八年就提出修正案,而「妨害風化罪章」修法的起源點是在民國七十八年,趙少康擔任立委期間,同年,時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的王清峰,也展開近十年研擬與推動相關法案的歷程,民國八十七年五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大幅翻修刑法強姦罪部份條文,重點包括將強姦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及強姦罪的被害客體男女適用等,整個法案的主體是以立委謝啟大所提的草案為籃本。「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的初審完成,帶動謝啟大、范撰綠等女性立委朝二讀的關卡前進,而其中採納婦女團體的先進觀點,也促使婦女權益推動者將目標拉得更遠,提出增定「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訴求。


歷經近三十年的開議討論,擱置近十年的「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修正草案」在謝啟大、潘維剛等民代的奔走,與王清峰、廖書雯等婦運人士的陳情之下,在今年三月三十日於立院三讀通過,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也終告出爐。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增定是為配合「刑法妨害風化罪章」關於強姦罪的修正,其平權觀念在性侵害對象擴及男女兩性,將男性權益納入保障範圍中展現,新修正案也以婦女人權的立場來看待性侵害犯罪行為,例如將強暴由原來「妨害風化罪章」更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而強姦也由「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者」重新定義為只要違反對方意願就統稱為「強制性交」,以及有關「姦淫」字眼一律改為較中性的「性交」,而為達遏阻犯罪之效,加重刑責、要求接受治療都是強制執行的。此外,更重要的變革是將「惡性重大」的強姦立即改為非告訴乃論,而一般「惡性輕微」的強姦則至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行,新法也擴大重度強暴罪的範圍,並且認定配偶之間的強迫性行為亦可用告訴乃論追訴,至於近親之間的亂倫行為與「兩小無猜」的性行為則屬告訴乃論。

此次法案的闖關成功,幸賴有婦女團體與婦運人士長年的投入推動,其中又以王清峰和謝啟大為主導修法的靈魂人物,王清峰律師以十年的時間研議法案的具體內容與可行性,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勾勒雛形,而立委謝啟大則奔走於朝野各黨派黨鞭之間,進行遊說協商,讓修正案得以跨出關鍵性的一步,真正落實在陽光下。

0 意見:

張貼留言

Twitter Delicious Facebook Digg Stumbleupon Favorites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