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 星期三

打擊罪犯 國家社會共築法網

【生命力記者/何佩純報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顯示,從民國七十年以來,台灣的強姦犯罪持續大幅成長,到了民國八十六年已成長達一倍以上,由於傳統的貞操觀念,加上報案後追訴過程不易,困擾頻生,造成性侵害案件的報案率最低,強姦案的黑數是實際報案數的十倍。然而,這種情形可望在民國九十年強姦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完成後改善。

致力於推動這個法案通過的立委謝啟大表示,強姦行為對個人而言是重大性,對社會而言是有危險性,所以不應只是告訴乃論,且告訴乃論只會加深傳統社會的貞操觀。若一個婦女受到傷害,她要提出告訴就要再度成為受害者,因為她不僅被視為不清白、不乾淨,還會被責難其人格問題,導致被害人在身心俱創之後,還要遭受更大的難堪與傷害。律師尤美女也表示,在貞操的迷思及告訴乃論的體制下,多數受害者不敢站出來指控加害者,以致於雖然抓到了嫌犯,卻因無人出來指認而最後獲釋,造成加害者逍遙,受害者噤聲。


此外,謝啟大也指出,由於告訴乃論的追訴期只有六個月,被害人在心情平復,決定站出來指控後證據已不足,或追訴期已過。尤有甚者,加害人會用盡一切卑劣的手段壓迫被害人,因為告訴乃論在第一次審判期間可撤回告訴。而警方搜證不主動積極,審判的過程也不公正,使得加害人心存僥倖,因此,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研究員陳家玲指出,強姦的再犯率高,每抓到一個強姦犯就代表有二、三十個婦女受害。這些因素都造成法律反而是在保護加害人。

勵馨基金會的輔導專員王玥好表示,強姦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最大的意義在於向社會大眾宣示,強姦罪就像殺人罪一樣,一定會被追訴且絕對沒有和解的機會。而謝啟大也認為非告訴乃論可嚇阻、懲罰強姦犯罪者,而不是姑息,且非告訴乃論的追訴期有十幾年,被害人傷痛過後可以再站出來追訴加害人的刑責。

另外,尤美女表示這次法修正的重大意義不只在於將強姦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也將傳統的性侵害觀念抽出,強調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她指出,過去的強姦罪是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因為中國傳統的觀念認為貞操是女性的第二生命,若遭到侵害剝奪的是其夫家的權利,損害的是社會風俗而不是自己,採告訴乃論表面上是尊重女性的貞操,實際上卻是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所以這次刑法的修正將妨害風化罪改為妨害性自主罪,並將強姦、姦淫的字眼改以中性的「強迫性交」,對於兩性平權的提昇有重大的突破。

強姦罪改採非告訴乃論是否會使受害人受到更嚴重的二次傷害?謝啟大表示,維護社會正義和保護被害人之間並不衝突。二度傷害的來源是社會觀念的不正確,以及偵審機關的扭曲及疏忽,可透過教育、偵審機關的改善及媒體的自律來改進。陳家玲也表示,除了要完成各縣市性侵害防治所的建構,對受害人採用一次偵訊、訓練專業的訊問人員,在指證嫌犯時採隔離措施、避免受害人在媒體曝光以及給予適當的治療輔導等都有助於降低二度傷害,但最重要的還是要導正社會大眾的觀念,讓社會大眾明白被強姦並不是受害人的錯進而給予受害者支持。

最後,這些專家學者們都強調,將強姦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可破除社會上的貞操迷思,加上相關的配套措施陸續完成,對於保障受害者權益絕對有正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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