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8日 星期二

保護被害 非告訴乃論的必要性

【生命力記者/李秉晉報導】「妨害性自主罪章」在今年三月底三讀通過,其中最大的變革是強姦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而條文中也明定強姦罪分為「惡性重大」與「惡性輕微」,其中「惡性重大」的強姦立即採行非告訴乃論,此外,新法也擴大重度強暴罪的範圍。但另一方面,為避免衝擊過大,立院增列「落日條款」,給予一般強姦罪兩年的緩衝期,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再者,夫妻之間的強迫性行為、未滿十八歲男女的犯罪以及惡性輕微的強姦仍延用告訴乃論追訴。就這個刑法修正案來看,關於強姦罪部份有上述三項但書,而關心此法案的學者專家皆認為有其必要性。

過去,強姦罪一律是告訴乃論;現在,強姦罪區分為「惡性重大」與「惡性輕微」,只要犯罪被認定為惡性重大,一律採非告訴乃論起訴。法案推動者的立委謝啟大說,所謂「惡性重大」指的是加諸其他包括強盜、殺人、凌虐等犯罪行為,或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至於「惡性輕微」的強姦,大多數是男女朋友間的「約會強暴」。惡性重大與惡性輕微的區分,關鍵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問題,並非是就強姦行為本身而論,所以有罪刑區分的必要。


對於夫妻間的強暴行為為何不適用非告訴乃論,律師尤美女說,清官難斷家務事,許多受暴婦女礙於家族顏面,或無法面對自己的孩子,所以經常採取不合作的態度,造成證據不足。除了有離婚決心的婦女外,大多的案件都無法起訴加害人。他鼓勵婦女如果真的受到侵害,一定要出面控訴,不要姑息養奸。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研究員陳家玲表示,這個部份是經過妥協的結果,當初許多男性立委都以戲謔的口吻說,如果連夫妻的部份都改為非告訴乃論,那以後跟老婆親熱是不是要簽同意書。

至於未成年男女部份,屬於「兩小無猜」型的性犯罪仍採告訴乃論,彭婉如基金會董事長洪萬生主張,如果雙方的年齡相仿就不罰,只作記錄。因為法官必須兼顧情、理、法,不能用冷冰冰的法條解決。但是婦運人士劉毓秀持相反意見,她說,按照世界的潮流,發生性行為的年齡越來越低,類似的案件會增多,到底是不是強姦很難由雙方家長判定,很可能形成兩方互告的情況,所以乾脆列為非告訴乃論,由司法體系來衡量。

一般惡性輕微的強姦罪在法案修正後並未馬上執行,中間還有兩年的緩衝期。謝啟大表示,緩衝期主要是面對法務部的阻力所作的妥協,雖然覺得很可惜,但勉強可以接受,也希望在緩衝的期間能讓司法警政體制做好準備,而且讓政府有加強宣導的時間。尤美女說,目前各地的性侵害防治所形同虛設,沒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協助輔導,如果馬上改為非告訴乃論,曝光的受害者與加害者可能會增加十倍之多,司法體系與救助單位無法負荷,緩衝期是有其必要的。勵馨基金會的輔導專員王玥好認為,緩衝期最主要是為了建立完整的保護體制,也許將來可以學習美國某些州實行的一次訊問,避免被害者因反覆的偵訊而受到多次的傷害。

經過十年來的努力,「妨礙性自主罪章」終於三讀通過,對參與改革的婦運人士及團體來說是一大鼓勵。但因為惡性輕微、夫妻及未成年男女的強姦行為牽涉到兩性關係與社會文化的複雜,犯罪事實無法靠法律來認定,所以保留告訴乃論是目前的因應之道。至於緩衝期部份,多位投入法案的人士都認為緩衝期是有必要的,如果倉促執行,也許會因為制度的不完整而產生更多的問題,在一切尚未就緒之前,需要時間來建立完整的司法體制與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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