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法令空窗期 街頭藝人難自處

【記者陳宣/生命力報導「這位先生!這裡不能表演,請你馬上離開,否則跟我回警察局一趟!」這已經是Adam第四次遭到警察驅逐了,Adam來自美國,平時在貿易公司上班,街頭表演是他的興趣,每到週末,他便如同國內其他愛好街頭表演藝術的人一樣,到西門町、國父紀念館等地方表演。雖然現在西門町的人行步道已經過市政府重新規劃,開放給街頭藝人表演,而國父紀念館的廣場上,每逢週休假日也常會有街頭藝人不定期的表演,即便如此,仍發生不少街頭藝人遭警察驅逐,甚至逮捕的案例。

對此,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研究員呂宜玲表示,事實上,台北市政府一直很鼓勵街頭的表演藝術,也持續在推動,並於民國八十四年起,開始發放街頭藝人們表演證照,然而由於發放的只是證照,出於北市政府的善意,並無實質上的法律效力,無法真正地保障街頭藝人,因此在法令正式通過前,若發生街頭藝人遭警方驅逐的情形,並無法透過法令去解決。

她說,目前由於缺乏相關的法令規範,因此面對此種情形,北市文化局僅能採「個案」的方式協助處理,如打電話、或發信函給警方,向他們說明,因為事實上,警方也沒有錯,他們必須依法取締,那也是他們的職責,而警方也表示,他們不會刻意找藝人們的麻煩。

而目前法令還處於審查階段,最快也要到明年一月才有可能通過,呂宜玲說,事實上,北市政府從八十四年開始發放證照後,便以開始籌劃相關法令,但其中牽涉到的條文、單位十分複雜,因此耗時較久,她指出,以表演空間來說,那些公共空間可以開放給藝人們表演、如何管理這些公共空間、如何連繫這些空間的有關單位、管理權的隸屬等等,問題非常繁雜。

關於正在審議的法令,呂宜玲表示,法令的方向是在建立一個原則性的架構,由北市政府來管,文化局居於協調地位,協調、溝通各單位,讓藝人們能在這個框架下自由表演,此外,除了達到使藝人們自由發展的目的外,也希望能盡可能地開放公共空間,那麼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每個單位的規定都不同,使得藝人們無所事從,求救無門。

而對於在這段過度期間仍想表演的藝人們,呂宜玲則建議,可以採「申請活動」的方式進行,例如,如果是在國父紀念館,便向國父紀念館申請,以辦活動的名義表演,但必須要注意的是,如果街頭藝人是以辦活動的名義表演,便不能接受民眾給的「賞」,即民眾看表演時給藝人們的小費,警方也表示,其實街頭藝人之所以常遭驅逐或逮捕,往往就是因為他們接受觀眾給的賞,在相關法令尚未通過之前,那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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