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4日 星期二

健全法令 讓收養兒順利成長

【記者朱慶文/生命力報導】兒童福利聯盟收養組共有六位社工員,卻需處理每年法院託交評估的四百多件收養個案。儘管社工人力不足,但是兒福聯盟社會福利部主任白麗芳認為,現行民法親屬編中忽視被收養兒童最佳利益,才是國內收養制度的問題所在。

白麗芳認為整體收養法令應以被收養兒童的利益為優先考量。可是現行民法親屬編的收養法令因為是六十六年前的陳舊法令,對於現行的社會狀況已經不能適用。首先以國內層出不窮的虐待兒童為例,當社會福利團體在處理受虐兒童案件時,想要幫助受虐兒童安排另外合適的生長環境時,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剝奪」親權的制度,「停止」親權僅能使親權一時停止,並未終止,生父母仍具有出養同意權。因此,會碰到受虐兒親生父母不同意行使出養同意權,受虐兒必須面臨長期居住於寄養家庭。


白麗芳表示,收養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先期對收養者的教育、出養者與被出養者的心理調適,及後續對裁決通過的個案追蹤輔導。所以收養過程,必需藉由社工人員的幫助,協助三方成長,收養兒童也才能健全成長。但是,白麗芳也坦言目前他們僅能夠藉由收養人互助團體,了解部分個案在申請許可後的成長情形。對於由法院轉藉評估的個案並無「法」可以了解申請許可或駁回後的後續情形,這也是目前在辦理收養的社福團體無力可施的地方。

另外,民法視收養為契約行為,只要收、出養雙方達成合意即可,而這不一定符合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白麗芳認為法院的公權力應積極介入,藉由社工人員的調查訪視,針對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做出判決。另外,目前收養關係僅需合意就可終止收養關係,不需經過法院裁定。因此,往往導致收養關係被輕率終止,而在本生父母及收養父母均不願照顧被收養者的情形下,被收養兒童必須面臨困境,造成成長過程的陰影。因此,兒福聯盟目前與立法委員謝啟大正在推動對民法親屬編收養部分條文,希望能替國內收養法令建立完善的制度。

0 意見:

張貼留言

Twitter Delicious Facebook Digg Stumbleupon Favorites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