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5日 星期二

安寧醫療條例 尊重病人自主權

【記者李桂妗/生命力報導「以前有一位醫生,他照顧病人非常用心,在和一位癌症病人長期相處下來,感情非常好,這位病人在癌症末期時,便向這位醫師要求不要作心肺復甦術(CPR),他想過最後一段安適、有意義、有品質的生活,這位醫師答應了。」台大醫院醫師邱泰源訴說著過去安寧醫療的一個案例。

邱泰源感慨地說:「沒想到在這位病患去世後,他的子女卻要告醫師,告他違反醫療法及醫師法,沒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去救治他們的父親。後來,他總是告訴醫學院的學生,無論病人怎樣要求,我們都要把他救活,因為就算多活一秒鐘,家屬也會感謝你的。」

但他也表示,這是在民國六、七十年的時候,我國對處置危及病人的法律規定,醫師一定要採取急救措施,但卻沒有考慮到病人自己的想法及意願,而後來這病例也成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精神之一,希望國人可以重視病人的自主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尊重「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是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的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利益,並賦予拒絕施行CPR的權力。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簽署不施行CPR,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在健康時預立意願書,言明臨終時拒絕CPR。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長陳榮基表示,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自然爭命的妄想,於是越來越多人在醫院中瀰留,幾乎都得經過醫院裡急救團隊的心臟按摩、氣管內管充氣、心臟電擊等驚心動魄的心肺復甦循環操作,直到家屬不忍心,要求醫師停止或急救團隊累到無力繼續,才肯放棄急救,宣佈死亡。

或者在極力搶救安上人工呼吸器後,病人未能甦醒,並且必須一直依賴人工呼吸器以維生;或雖脫離了呼吸器,但卻喪失大腦功能,無法恢復意識,成為植物人狀態。這樣一來,除了延長病人的痛苦及干擾病人的安詳往生外,實在沒有什麼醫療意義,反而造成醫療成本及社會資源的浪費。陳榮基說:「在目前的醫療計劃中,最重要卻也最容易被扭曲的就是病人的自主權。」

我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六月七日由總統公佈,正式施行,不過許多人仍舊不知道。條例內容主要在解釋末期病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的規定及簽寫意願書的手續,還有醫師該注意的事項及違規時的懲罰。

中興醫院護理之家的護士邱小燕表示,從事照顧慢性病人已經兩年的她,也是最近才聽說這項條例,但從事安寧醫療照顧工作,應該更需要專業的訓練、道德的勇氣、良好的溝通技巧及安寧療護醫療團隊來配合。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的責任固然是救人,但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協助,讓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合乎一般人的要求,其實也符合行善、無傷害、病人自主三大原則的醫學倫理及法律的規定。

安寧照顧基金會秘書李惠芝表示,未來將會與其他安寧照顧團體合作,配合著行政院衛生署,舉辦研習會及各項宣導活動,培訓人員在安寧醫療照顧的專業及溝通能力,且推廣國人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了解。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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