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0日 星期四

兩性平等工作權 從拒絕性騷擾做起

【記者游欣怡/生命力報導今年三月的民進黨前青年部主任王銘源,分別被六位女工讀生指控有對屬下進行性騷擾的行為發生。其中一位指控者說,王銘源在一次請黨工與工讀生吃火鍋時,大膽的對她說:「你胸部好大喔」、「我對你的身材比頭腦有興趣」等話。另外一位指控者則以書面表示,王銘源在車內強吻她。民進黨申訴委員會調查後,認定王銘源確有性騷擾的言行。

類似上面的案例在我們的社會上已是一件屢見不鮮的事情了,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指出,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已逐漸被職業婦女認為是就業生涯一大心腹之患,我國對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之研究可說起步甚晚,這個問題已經因為近年來婦女大量投入勞動市場後而日趨嚴重,但對它究竟應如何加以法律規範,以及事先防範與事後處理,卻顯得相當束手無策。

根據美國「平等僱傭委員會」對「性騷擾」的定義是指「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本質』的言語或身體行為。」黃淑英表示,只要任何讓自己覺得不舒服、不歡迎或是不合時宜的「具有性本質之語言或是身體行為」出現,譬如:說黃色笑話、讚美女同事「身材很好」、「很性感」、或是公開展示色情圖片、性意味的身體接觸、有性別歧視的評論等,都有可能是性騷擾的行為。雖然這樣的定義很模糊,也很難去界定,但是千萬不要忽視自己心中那種被侵犯的感覺。

女性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後的心態通常是自認倒楣或是大事化小,甚至會認為是因為自己的行為不檢或是衣著暴露所造成的。「這真是太可笑了!」女性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徐佳青針對這樣的說法不以為然的笑著說:「當一個人被搶劫時,我們很少會去責怪受害者:『你怎麼那麼笨,都是錢露白或該被搶。』」

大家在責備女性受害者的同時,都忘了最該被指責的加害人了。徐佳青指出,性騷擾並非女人不守「婦德」的問題,這裡面所展現出來的有更多是「權力」的關係,也就是不將女人視為獨立存在的個體,並且凸顯了女人在社會權力結構中處於劣勢的事實。

「我會去騷擾妳,表示我看得起妳,意味著妳還有幾分姿色,該高興才對,還怪我性騷擾?」這樣的話是一種性騷擾的迷思。黃淑英說,女人被性騷擾之後不敢明說,並不代表她就喜歡被性騷擾,更大的理由是她擔心一旦說出來後,會付出巨大的代價,包括會被指為行為不檢點,甚至可能激怒騷擾她的男上司,而因此丟掉工作。

「當我們說不的時候就是不!」黃淑英說,若女性有被性騷擾的行為所困擾時,就應該要即時且嚴肅的表現出不歡迎的態度,並加以制止。當而女性發出這種訊號時,男性千萬不要被誤以為是一種打情罵俏、欲拒還迎的行為,而更進一步的加以騷擾。

黃淑英指出,雇主對其代理人或主管人員所從事這種性騷擾行為,不論事前知情與否,均應負擔絕對的法律責任,至於科以行政罰或刑法,就要按照所犯類別而有不同的處遇。她說,雇主是最有能力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發生者,而且也是最有能力負擔法律賠償責任者,因此,所扮演之角色也最吃重。

性騷擾在本質是一種性別歧視行為,它不但會對被害人本身、雇主、事業單位及整個社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也與兩性平等工作權之理念直接牴觸。徐佳青說,在這種情形下,如何創造一個兩性平等、互相尊重的友善工作環境、無性別歧視的工作條件,並且提供一套預防性騷擾的措施與健全的申訴管道,就是各雇主責無旁貸的任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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