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8日 星期三

九二一首次團體訴訟 法條待釐清

【生命力記者/洪釧瑜報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新莊「博士的家」災民提出團體訴訟,這是史上第一次的團體訴訟,而且求償的金額高達二十億,也創下民事訴訟的最高紀錄。消基會在辦理這個史上第一樁團體訴訟的案件中,遇到了一些難題,但是仍在費時四個月後提出告訴。

台北縣政府在九二一大地震後,幫助「博士的家」災民重建。在重建過程中,縣政府也積極尋求替民眾討回公道的方法,而「團體訴訟」的構想就這樣出現了。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必須要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才能夠提出消費團體的訴訟,因此北縣的消費者保護官就商請臺灣唯一被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出面為災民請求訴訟。消基會在與兩百廿六位災民溝通過後,由每位災民簽署「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書」,將請求權讓與消基會,便開始籌備訴訟事宜。

第一次辦理「團體訴訟」的案件,在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麼樣的困難?消基會副秘書長暨律師謝天仁表示,由於先前沒有案例可循,所以在作業上難免有些問題,例如表格的規劃,必須一試再試後才能找到適合的規格。另一個較大的問題是,發現消保法中有一些條文規定並不是很清楚。例如消保法第七條規定,當消費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業者必須負賠償責任。然而,「消費者」與「第三人」該如何定義?以「消費者」而言,應該是要有消費行為,也就是買房子的人,但是住在一起的家人並沒有消費行為,他們可否求償?「第三人」的部分,以「博士的家」為例,C棟大樓倒塌壓到兩百九十巷的房屋,那麼兩百九十巷的居民是否可以參與團體訴訟?

在法學專家、營造工程學家等人的討論下,對這些爭議下了一個裁決的標準:只要有使用關係存在的人,就是消費者;非偶然的第三人,如住在附近的鄰居,可以請求賠償,但是偶然的第三人,如剛好經過的路人,就不具求償的資格。

對於這些法令不清楚的地方,消基會在「博士的家」訴訟案結束後是否會請求修改法律條文?謝天仁表示,在消保法中,雖然第七條規定消費者與第三人遭受損害時可要求賠償;但是在第五十條中只提到消費者,沒有出現「第三人」的部分。「像這種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我們當然會要求統一;甚至是『第三人』的定義,最好也能夠在條文中明確界定。」謝天仁說。

消基會對訴訟案的審理是否具有時間表?謝天仁表示,「我們沒有預期何時結束這件案子,但是我們希望不要拖延太久,以免讓人覺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電話:(02)2325-4587  傳真:(02)2703-2675

http://www.consumers.org.tw/  E-mail:comfoda@ms14.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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