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0日 星期四

嫌疑人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記者徐展青/生命力報導】歷經十一年審判的蘇建和案,三名死囚疑遭刑求而被取得自白定罪,日前終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民間司改人士特別呼籲司法不應以自白為辦案中心,而應強調科學與證據,並加強宣導嫌疑人也保有緘默與聘請律師等基本權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靜萍說,不當刑求的案例多半發生在警訊階段,嫌疑人送交檢方或法院後,才發生刑求的情況則相當少見。

不當刑求取得自白,嫌疑人被定罪的案例時而有之。林靜萍表示,以自白做為證據,在法理上本來就廣受爭議,有學者甚至認為自白只是一種陳述,不能算是證據。

「自白的爭議主要因為自白違反人性」,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王信仁說,人心都有袪凶避禍的特質,但自白卻是要人自願坦承罪行,明顯與人的普遍心態相違。而且,嫌疑人的自白是否真得出於自願,也難以定論,不過,基於相信人仍有基本的良心,自白在法律上仍有其證據能力。

王信仁表示,我國司法對自白的重視源於中國傳統刑典觀念與台灣文化的影響。他說,「誠如包青天、藍色蜘蛛網等連續劇劇情,法官只要旁敲側擊、迂迴套出嫌疑人的話,就可以要求嫌疑人認罪,彷彿司法正義就得以伸張。」

不過,戲劇往往只演了前段,忘了後面。王信仁說,殊不知現代司法在取得嫌疑人的自白後,還需經過嚴格的科學檢驗,與其他人證、物證的補強,自白才具有證據能力。但由於這些戲劇的誤導,社會大眾對自白就是有力證據的印象也就根深蒂固,難以更正。

「徹底杜絕刑求取得自白的最佳方法,並非是防範不當刑求,而是要確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這點目前在世界各國都還未有先例,王信仁表示,就算不可能確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至少也應要求司法,不能單憑被告的一份自白就定罪,應該還要有其他物證的補強。

林靜萍也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若檢察官採用自白起訴被告,檢察官就必須負實質舉證的責任,證實這份自白的真實性並說服法官,才可以列為起訴罪狀。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警方進行訊問時必須全程錄音。但林靜萍則說,每當不當刑求的爭議發生時,卻常發現警方推託錄音帶、錄影帶遺失的情形。「警方有責任要保管好訊問的錄音帶和錄影帶」,她表示,這除了是保障嫌疑人之外,這更是警方證明自己未進行刑求,還自己清白的方式之一。

王信仁則表示,儘管警方存有訊問的錄音、錄影帶,但仍有可能透過轉錄、剪接等手法做假,甚至只對部分過程錄音、錄影。

王信仁舉白曉燕案中的張志輝為例,他說,張志輝接受警訊的過程也有錄影,不過卻發生張志輝中途去上廁所,錄影機因此關機,再次開機拍攝時,張志輝已是從頭到腳濕透,並坦承涉案,這不禁令人懷疑張志輝是否在廁所遭到潑水等不當刑求。

「一般大眾有權知道自己的基本權益。」林靜萍說,嫌疑人除了不應遭刑求外,還保有緘默與聘請律師等權利。她說,嫌疑人並非所有警方的訊問都必須配合回答,可以選擇保持沉默;而聘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一方面是因警訊時律師在場,能減少警方刑求逼供的可能,並確保筆錄的完整,另一方面也防範嫌疑人做出不利自己的供詞。

林靜萍說,嫌疑人應該要知道,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方式取得的自白,是不能做為證據。若真有刑求逼供的情節發生,嫌疑人也可以提出抗告,要求法院主動調查。

我國司法視自白為證據之王,而像英美國家則不依賴自白做為證據,林靜萍說,未來司法也不應以自白為重,應強調證據法則與科學辦案。不過,依照近年司改會的調查指出,我國司法在法醫與證據鑑視上,無論是人才和水準都相當欠缺,未來司法要提昇辦案品質,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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