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變相違約金 新鮮人控外商

DSC_0039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勞動契約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的橋樑,但卻有資方以不合理的合約,讓初入職場的社會新鮮人權益嚴重受損。青年95聯盟三月十號帶領三位剛踏入職場的年輕人,指控外商立可人事公司,沒有實質培訓,卻逼迫離職員工賠償高額教育訓練費,否則就以強制支付命令的法律行動追討,許多離職員工最後都被迫妥協。

「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教育訓練。」離職員工白小姐(化名)說,當初在簽約時有規定,在試用期間離職,就要付出一個月的薪水當作教育訓練費,但他一進入公司,就直接上線工作,根本沒有教育訓練的相關課程,且公司對試用期的認定並不是依據時間,而是要求連續三個月達到業績,才會考慮通過試用期,否則無限期延長。



而白小姐在工作半年的期間,每天不僅要工作十二個小時,且禮拜六還要加班,但合約內竟也明訂沒有加班費的條文,不過白小姐因認定是自己的第一份工作,還是努力的撐下去,直到被公司「以未達業績標準」強迫離職,她哽咽地說:「這半年來,為了這家公司如此盡心盡力,卻遭遇這樣不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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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可人事公司的徵才,都是到校園招募即將入社會的新鮮人,另一名離職員工林先生(化名)說,當初所收到的合約是全英文,公司面試完,若覺得合適就會立即叫你簽約,並不能將合約帶回家仔細閱讀和考慮,但心想是一家外國公司,應該蠻有制度,不會出問題,「沒想到竟是這樣不合理的條文。」

「勞動契約若違法,是可以無效的。」青年95勞動聯盟法律顧問楊景勛說,合約內若有違約金的賠償條款,必須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才得以有效,從立可人事的案例中,可以發現既無合理性也無必要性,「是變相的欺負社會新鮮人。」

青年95勞動聯盟執行委員林柏儀說,若明訂員工若超時工作,不給予加班費的條文,光是這個條文就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宣告無效,而簽訂合約若又以勞方不擅長的語言,也是可以宣告無效。

林柏儀說,受害的員工前前後後至少十幾個人,大多是社會新鮮人,如果沒有向外界求助,許多人都是摸摸鼻子賠錢了事,例如,白小姐才領兩萬七就要賠三萬元,超時工作又沒有領加班費,許多人根本沒賺到薪水,資方從員工上獲利的金錢很龐大。

白小姐的姑姑洪淑冺則氣憤難平地說,姪女一個人上到台北找工作,一開始以為是外商公司,還興奮的將找到好工作的消息告訴她,沒想到資方竟然如此仗勢欺人,而當他走訪政府的相關單位,卻也得不到有效的回應,只能疲於奔命的跑法院,「我願盡一切努力保護我的家人,希望政府也能夠幫忙平凡老百姓。」

面對外界的嚴厲的指控,立可人事顧問公司台灣區負責人王慧媛則對外表示,現在一切都進入法律程序,會和離職員工在法院或勞工局處理,不便回應。


白小姐指控立可人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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