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維護人權 倡性工作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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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詹昀穎/台北報導】性工作是否除罪的議題討論已久,有人認為性工作是工作,有勞動權,屬合理獲得;有人則持相反論調。對此,性別人權協會理事長王蘋表示,這不只是性工作者的問題,而是大環境下的社會價值觀。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則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社維法第八十條,明定刪除現行「罰娼不罰嫖」的規定。
根據鄭麗文在新聞稿的發言表示,性交易是娼嫖雙方共同行為,且成年人雙方性交易並未傷害到他人,因此娼嫖雙方不應受罰。她又說,法令「罰娼不罰嫖」不合理,有部分不肖警察假裝嫖客身分對性工作者「釣魚」(誘引性工作者觸法的方式);再者,性工作者對於「奧客」(享受服務卻不付錢)束手無策,白嫖、搶劫甚或搶殺事件頻傳。

新聞稿裡鄭麗文說,若從法律面管理性產業,相關人士向她表示,估計至少可為國庫賺進一百八十億元的稅收,同時保障社會上弱勢族群的工作權。

針對性工作,民間反對聲浪高,主張「若人人有人權,身體就不該當工作。」王蘋則認為,手腦同樣是身體的一部份,為什麼非將女性的子宮、陰道和貞操特殊化?「性工作非關道德,只端賴性行為。」她說。

王蘋表示,支持「性工作除罪」的團體除了性工作者本身外,還有同志、身障、工傷(工作傷害者),「因為性是他們的需要」。她並舉了一名性工作者官秀琴的例子。

官秀琴曾經遇過一位先生,因為他條件不好,所以一直討不到老婆,但生理需求總是需要解決,因此只能向她尋求慰藉,然而他身上只有七塊錢,但官秀琴卻沒有因此拒絕他。因為她認為自己至少還可以給,還可以安慰別人。她說:「我覺得這不是剝削,甚至我還比他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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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蘋說,社會上有許多像官秀琴這類的性工作者,因為沒有一技之長,無法立足於社會上,若非現實所逼,性工作不會是她們的唯一選擇。她說,若「罰娼不罰嫖」的法案成立,那麼公娼便會淪為私娼,接著暴力討債的悲劇不斷;同時也因性工作地下化,所滋生出的社會、公共衛生問題也不容易解決,但無論如何,「賣淫是不可能消失的,無論男女。」王蘋說。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立委鄭麗文在新聞稿中也表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在台灣,鄭麗文高呼「罰娼不罰嫖」,但提案之外,相關的配套措施卻沒有做足。
反對性工作除罪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在新聞稿中表示,社維法規定的罰娼不罰嫖不合現況,且因為性工作者多屬於弱勢,所以婦女團體都有共識不應罰娼;但若娼嫖雙方都不罰卻好像在鼓勵嫖妓行為,因此有新想法是針對嫖妓者課徵社會捐,意思是在「嫖」這方面是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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