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5日 星期三

愛滋病友的就醫、生育、保險權

【生命力記者/蔡培勤報導】「愛滋病病友也是人,他們與一般人並沒有什麼不同的,所以他們應該也和大眾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鍾道詮這麼說。 

愛慈基金會執行長邱淑美表示,愛滋病病友並非都會隱瞞自己的病況,她提到了一個例子,是說有一名愛滋病友,因為外傷流血而去醫院包紮,沒想到那裡的醫護人員竟然沒有戴上手套就要替他進行包紮的動作,後來還是這名病友主動地告知醫護人員他是愛滋病感染者,而那名醫護人員在聽到之後,先是嚇了一跳,後來便連忙地向病友道謝。由上例可知,愛滋病友在就醫的時候,不但是該享有與一般人相同的權利,同時他們也應盡到告知醫事人員的義務。

鍾道詮表示,有許多的愛滋病友擔心在就醫的時候,如果主動地告知醫護人員,本身是愛滋病感染者的話,會遭到拒絕看診的後果。但是,防治條例第九條又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也因此,這使得愛滋病病友們陷入了既怕告知後看不了病,又怕不告知的話,會觸犯相關法令的兩難情況。有鑑於此,行政院衛生署便指定了全國二十五家的醫院,提供對愛滋病患者的醫療照顧。

另外,政府為了保障愛滋病友的權利,便頒布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根據防治條例當中第六條的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這對於愛滋病友隱私的基本人權是有起到了相當的作用,而這也對病友們的就醫權有了正面的保障。

除了就醫權之外,愛滋病友們也應該享有生育的權利。因為雖然胎兒經由母子垂直感染到愛滋病的機率高達三分之一,但是在基於基本人權和胎兒的生存權這個前提下,愛滋病友還是應該享有生育權。不過,婚前及產前的篩檢、婚後的安全性行為對於防治愛滋、減少愛滋兒童的產生,則是絕對有其重要性的。

另外,愛滋病友的保險權利又是如何呢?鍾道詮表示,基於公平的原則,保險公司對於在投保前就已經確定感染到愛滋病毒的病友,目前是傾向不受理病友的保險。不過,假如病友在投保的時候,身體狀況良好,而且沒有作不實或隱瞞告知的話,則不論是在投保多久後檢查出來感染到愛滋病毒或罹患愛滋病,都可以拿到壽險的身故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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