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3日 星期四

非營利組織 尚待政府立法

【生命力記者/石宗仁報導】非營利組織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顧名思義,就是在組織的運作上,以實現組織內成員的共同理想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最大的目標,就以全民為重心的公民社會而言,是一種社會上不可或缺的機制。

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是台灣亞洲基金會的首要宗旨。台灣亞洲基金會的前身是美國亞洲基金會,美國亞洲基金會自一九五零年代,即在台灣以透過獎助的方式協助社經發展的工作,隨著台灣在民主、經濟發展的日漸成熟,美國亞洲基金會原擬於一九九零年代中期,停止在我國的會務運作。然而經由歷年受贈人的努力,與美國亞洲基金會達成策略聯盟,共同在我國繼續推動這個以台灣為主導的非營利組織。台灣亞洲基金會繼承美國亞洲基金會在台灣四十年的基礎,繼續以促進非營利組織部門的發展,為主要的成立宗旨。

台灣亞洲基金會執行長陳惠琪表示,Npo在美國早已是社會中的一股力量。有別於政府(第一部門)、企業(第二部門),進而形成所謂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除了組織本身要非營利外,還必須要具有透明度及責任治(accountability),在內部的業務上,必須具有公開,肯負責任的態度,以受大眾監督,對社會負責。經由各非營利組織及團體的串聯,就能形成一股民間力量,在遇到了政府或企業來不及因應的狀況時,能先作出適當的處理。

在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上,亞洲基金會以舉辦研討會的方式,與各界學者討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以及相關的議題。在去年不僅與國際社會交流,力促政治大學法學院正式成立「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外,也以「邁向21世紀的台灣非營利組織」為題,在去年底舉辦六場系列座談會。此外,在今年九月十六日在台北將以非營利組織為題,舉行海峽兩岸的座談會。亞洲基金會舉辦了數場研討會之後,發現法律是最根本的問題。

陳惠琪表示,雖然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不過由於財團法人或基金會的申請,在資金的額度上,有一定的門檻。拿基金會來舉例,就曾經有過高達新台幣兩千萬元,才能成立基金會的金額限制。這原本是為了要預防企業,以成立基金會的方式,並對其捐款,以達成減稅的目的,不過對於資金雄厚的企業來說,根本不構成威脅。因此才又調整回了兩百萬元的金額限制。不過,這對原本就是非營利的組織來說,就是一種的變相的抑制。抑制了非營利組織的成長。他說,或許在戒嚴前,這些限制無可厚非的,不過現在應該是政府要提倡非營利部門的時候了。

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的助理執行長高永興也表示,要使Npo能夠有效的串聯,首先我們的社會大眾,必須要先有公民社會的概念,大家關心公共事務,熱心參與,對於社會問題採取實際的行動,才能有適合的Npo的運作環境。此外關於法律的規劃,目前對於法人資金的限制是最大的問題。在民法中對於法人的分類有兩種,由以人為主,所組成的社團,和以一筆資金為主的財團(基金會),然而就法人所登記的政府單位而言,有的登記在教育部下,有的是內政部,管理單位瑣碎,管理人員的質跟量都有其限制。因此政府應該對於形成非營利組織,來訂定適當的法規,以便簡化不必要的管理及程序。

政府對於民間的集會結社,有著一定的排斥,資金的分配造成之間的傾軋,政府的相關單位也難免會以一種霸權的態度面對Npo。政府單位應該知道,非營利組織在未來能成為政府的夥伴。

在推動非營利組織之間的串聯,最重要的是社會大眾要建立共識,政府應該要進一步了解Npo對於社會的意義,Npo串聯後就能形成第三股力量。陳惠琪說,就像三角形的三邊一樣,凡事要有三邊的均衡力量,才能使得一個東西站的穩。就社會的平衡狀態而言也是同樣的概念,有了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這三方面的力量,才能使社會的發展趨於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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