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日 星期一

法律報你知 姐姐妹妹站起來

Dsc05292 【蕭安志報導】週末炎熱的午後,台北市文山區忠順里的小辦公室內,坐滿了各個年齡層的女性朋友,全神貫注,準備接受一場法律知識的洗禮。「在這個男女平權的社會,婦女朋友在婚姻上遇到困難,應該大膽站出來,不要在意外界異樣的眼光。」主講人賴淑玲律師說道。

由勵馨基金會及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所舉辦的社區法律巡迴講座,主要是針對婦女朋友在婚姻生活可能碰到的問題詳細解說,內容含概分居、離婚、贍養費及子女監護權等等,主辦單位希望藉由一系列的講座,幫助婦女朋友更清楚瞭解自身權益。賴律師除了解釋法律功能外,更暢談她豐富的民事訴訟經驗。

在她接觸的案例中,就有這麼一個例子:夫妻兩人結婚後在台北定居,但先生的父母都住在南部,年紀已大,先生想要把他們接來台北享福,無奈老年人無法適應都市生活,而且沒有體力爬樓梯。先生在考慮後,決定私下向公司申請回南部工作,順便就近照顧父母。但是這個決定沒有經過和太太的討論,所以太太堅持不搬回南部,他們的小孩也不願意到南部重新適應新環境。在雙方沒有共識下,鬧上了法院,決定由法官來裁決。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這是台灣法律尚未更改前所制定的,一九九六年後,夫妻住所可以由法院來協議,現在沒有強迫夫妻必須同居的法律。因為上述法律的修改,最後判定由太太和小孩自己決定留在台北或是搬回南部。而這也是暫時性的分居,若是照從前法律來判斷,小孩根本沒有自主的空間,由誰扶養,由法官全權決定。現在,小孩想跟父親或是母親都可以,法律上也沒有強制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小孩只能由父親或是母親任一方來照顧。

在離婚問題上,賴律師提到:「除了雙方協議外,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夫妻任一方與人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意圖殺害他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等等。」很多離婚的婦女朋友,多半受到以上原因所苦。說明婦女爭取離婚,只是想保護自己,在這樣的陰影下,要再與另一半同住一個屋簷下,需要很大的勇氣。現在的男性朋友,不該繼續存有大男人主義的老舊想法,把女人看做是他們的附屬品。她強調在兩性平等的社會裡,如何平等對待另一半、彼此互相尊重,才是夫妻相處最重要的課題。

比起過去,法律提供婦女朋友更多保障,女性應善加利用,學習更多相關知識,用法律來捍衛自己權益。婦女團體中,勵馨基金會、晚晴協會等都是可以尋求諮詢和幫助的地方。在講座最後,賴律師也奉勸所有在場的女性朋友,遇到疑難雜症時要勇敢的站出來,才能解決問題,瞭解更多攸關自身權益的法律,不管在工作或是婚姻上,都能更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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