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治療家庭施暴者 期待更積極強制

【記者楊崴崴/生命力報導】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了三年多來,除了核發保護令來加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外,其中也有針對施暴者進行輔導的加害人處遇計畫。但是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到九十一年的四月底,地方法院民事庭核發的保護令,有三萬一千多件,其中加害人被裁定需要接受處遇計畫的,卻只有四百二十五件,只佔了百分之一點四五。

處遇計畫實施的對象,是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它是家庭暴力事件的預防與治療措施。由精神科醫生、社工和心理諮詢師組成的專業鑑定團隊,負責評斷加害人的心理和社會功能,看看是否需要接受處遇計畫,然後交由法官裁定。一般來說,加害人除了具有顯見的暴力因素,像是酗酒、毒癮和慣性暴力的惡習等,會被裁定需要接受心理治療外,有些加害人明顯地有男尊女卑的錯誤觀念,也會被認為需要接受治療。

被裁定要接受治療的加害人,要按照規定到警察局和各地的家暴防治中心報到,然後,他們會被安排到輔導治療的單位,大多是鑑定合格的醫療院所、社工團體或有證照的心理諮詢師。這些單位會對他們進行戒癮、精神和心理的治療,最後,評估加害人接受治療的情形,確定加害人不需要延長輔導治療後,處遇計畫就算完成了。

但是,任職女權會女性人身安全部主任的林秀怡卻認為,處遇計畫中還是有很多不合理的部分,譬如法令在第六條中,要求加害人自己去「提示」執行的機關他需要接受輔導,而不是由醫療專業團體主動地評估判斷。林秀怡覺得,這樣的處遇措施很荒謬,一點都不積極。

除此外,屬於保護令款項中一部分的處遇計畫,是在被害人有申請與法官的積極裁定下,才能發揮效力。而且,如果加害人不服裁定,或者是屢次缺席治療,也沒有法律的依據可以強制處分或執行。簡單說來,處遇計畫的漏洞還是很多,執行率也很低。林秀怡希望,立法機關能夠訂立更切合需求的處遇計畫。

雖然如此,現代婦女基金會的督導李仰欽表示,有一些對小孩過分管教的父親,在接受了處遇計畫,有心理衛生的人才和資源介入後,也會試著用比較溫和的方式管教小孩,情形改善了很多。她笑著說:「我相信台灣的專業人才很多,尤其是心理衛生方面的!加害人的處遇計畫才剛剛起步,希望大家能多給它一點時間,我對它的發展抱著很樂觀的態度。」


延伸閱讀: 2002年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家庭暴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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