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6日 星期四

兩性暴力判例 專家認為不公

【記者楊崴崴/生命力報導】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的調查,在前年一月至去年七月底共有兩百五十四起與分手相關的暴力事件,平均每兩天就有一件;在所有五十七個殺人事件中,女性被害人的比例高於男性,約佔八成。在多起案件的判例中,與性別相關的議題卻常見雙重標準。

這次由台大婦女研究室主辦的「性別平等季」系列活動,邀請婦女新知董事胡淑雯以及台大城鄉所教授畢恆達主講分手暴力議題,會中提出兩件不同性別的加害人案例,來說明法律的雙重標準。兩件案例相同都是加害人返家後撞見另一伴與人通姦,被害人相同都在最後死亡,但在最後卻有不同的判決。

第一件案例中的男性加害人在殺害妻子後故佈疑陣,將現場營造成妻子遭姦殺,獲判殺人罪後提出上訴,基於「當場」激於「義憤」殺人的理由而改判,大大減刑,只判了五年;但在另一案例中乳癌末期的女性加害人為了挽留丈夫,不讓丈夫出門找第三者,將麥片加入安眠藥讓他吃。但第三者不斷地找上門邀約,心急的她只好再一顆顆地餵丈夫吃安眠藥,自己也吃了四顆,在醒來後驚覺丈夫已無意識,在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但法官卻以她下手時第三者已不在場為由,與「當場」激於「義憤」殺人之要件不符,無法依此減刑,所以判為殺人罪。

胡淑雯表示,難道非要「當場」激於「義憤」才構成義憤殺人罪嗎?這樣對力氣小的女性來說,當場反擊男性是很困難的;而且男女的性心理不同,男人通常是極為憤怒,女性常是傷心至極。男殺女有義可憤,女殺男受制於體能力氣,往往迂迴而行,結果是女人的義憤不構成義憤。而那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是女人的通姦和背叛。「義憤」原來也是有性別的,他是男的,這樣的法律只適用於男人;迂迴而行的女性似乎只適用於「謀殺」的罪名。

婦女新知法律組的田庭芳認為,基本上這樣的問題不在於法條本身,而是在法官的認識用法上,法官對兩性的刻版印象影響他的判決。如果想改善這樣的情況,必須要重新教育法官的性別概念,教導他們性別平等,改善他們的性別盲。但這樣的改造是需要長時間的努力的;另一方面來說,畢竟台灣現用的法律多為以男性觀點為主的法條,從女性主義法學的部分中也談到很多不平等的性別概念。所以這樣的不平要從立法的人和用法的人雙方來著手改善。

胡淑雯還說,性別文化結構上的不平等,使得女性的身體和女性的性已被自然地認為是輕易受暴力威脅的。隨著時代的變遷,性別結構出現不同的不平等權力關係,女性被要求從過去的遵守婦德到現代的性感美麗。從兩性的戀愛關係來看,女性在慾望裡的位置具有一種仰望男性的「上戀」特質,期望找到一個條件高於自己的男性;相對的,男性被認為應該找個條件不如己的女性伴侶。社會是集體地和系統性地鼓勵男強女弱、男高女低的關係。在進入親密關係或婚姻後,男性的生活依然不斷地擴張,但女性卻不斷地縮小。

她認為這樣的女性迷思創造出一群群不斷付出的女性,她們總是忘了去享受和成長。婦運者是為了讓女性在這樣的社會體系下有自覺,讓她們能善用智慧、才氣或美貌等資源,讓這些資源成為一種足以與男性抗衡的權力。這就是女性強者的生存之道。但可惜的是多數女性使用的都是弱者的生存之道,就是婦德。她們被困陷在主流意識形態對女性的想像力中。只有打破性別結構上不平等的慾望模式和女性迷思,才能讓兩性真正平等的相處。

台大城鄉所教授畢恆達指出,法律對於兩性有太多的雙重標準,女性在其中遭受太多的不平等,以男性為主的價值體系深深影響法律的判決。另外,男性本身應該要多能設身處地的為女性著想,將角色做替換來思考兩性間的相處之道。現在台灣已經有不少婦女團體,台灣的男性應該也要站出來組織男運團體,和女性們一起攜手來推動兩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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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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