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力記者/許立潔報導
小麗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已經四年半了,去年一月她懷孕六個月時,公司欲將她調到外縣市(嘉義)。在就業歧視委員會的評議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認為此公司有就業歧視,罰鍰三十五萬元。今年小麗懷了第二胎,公司不但將她調職數次,最後還以「離職」之名退掉小麗所有勞、健保,變相解僱小麗。因此小麗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向主管機關申訴。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裁定,調職不屬於性別歧視,但解雇小麗已構成懷孕歧視,罰鍰一萬五千元。
小麗這時開始懷疑,難道去年三月八日開始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對女性的工作保障反而減少了嗎?
費時十二年才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從二○○二年三月八日開始實施,這對於女性工作權益的提升具有宣示性的意義。「兩性工作平等法」共四十條,闡明實現工作平等權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所規定的兩性勞工與僱主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包括:性別歧視的禁止、性騷擾的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現任台北市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之一的王蘋說,「兩性工作平等法」是針對性別歧視所制定的「特別法」,它的層級比「就業服務法」還要高,因此現在要申訴工作上的性別歧視時,「就服法」已經不再適用。但「兩性工作平等法」在法條的制定上確實有不夠周延的地方。
從小麗的個案來看,去年一月,也就是在「兩平法」實施之前,用來裁定性別歧視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美容公司因為小麗懷孕而讓她不斷調職,依法就業歧視委員會裁定,構成性別歧視,這家公司必須付出三十五萬元的罰金。
在「兩平法」通過施行後,性別歧視的案件是經由「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評議,但「調職」這一項並不存在這個法條所列舉的性別差別待遇之中,因此雖然這家美容公司是刻意讓懷孕的小麗數度調職,卻因不適法而無法處罰。
王蘋說:「『兩平法』通過施行之後,因為法條訂的比較細,因此有時候判定性別歧視的案子比過去難。」在「就服法」所指稱的「性別歧視」是用「不公平待遇」來表示,雖然不明確,但指涉的範圍也比較大。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就業服務法修法後,對就業歧視的僱主的罰鍰提高到新台幣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王蘋認為,同年三月實施的兩平法,有罰則的條文少,而且最低一萬、最高十萬的罰款對僱主的影響實在不大。「想想看,因為性別歧視把員工解雇的老闆,只要付一萬元的罰金就了事。對他來說,這比一個月要花二、三萬僱妳一個人還划得來!」
王蘋也指出「兩性平等工作委員會」在人員配置上的問題。「就業歧視委員會」的成員至少要十三人,但依照兩性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兩性平等工作委員會」只要有五個人就可以成立。王蘋表示:「五人實在太少,代表性不足。」
兩平法在「性別歧視」這個觀念有明確的禁止,王蘋認為這是進步的。但是她也提醒女性勞工,「兩性平等工作法」現行立法規範方式,對僱主的罰則少,多半只是提出僱主的「努力義務」。因此並不是有了「兩平法」妳的權益就受到完整的保障,參與工會仍然是必要的。「法律提供某些保障,但也可能分散掉集體的力量,」王蘋說:「別忘了,好不容易爭取到的權利,都是用群體的努力換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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