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公務機關約聘僱 工作無保障

【王亭捷報導】「公務機關約聘僱是一群由政府雇用的一年一聘非正式人員,既不隸屬於公務人員,亦不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當中。」全國自主工聯秘書黃莉君一語道破公務機關約聘僱最受人爭議之處。

公務機關雇用約聘僱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勞工局局長曹愛蘭曾在公開場合提及,公務機關約聘僱濫觴於國民政府遷台之時,由於需要大量人力處理政府內務,但又礙於當時政府視遷台為暫時之舉,不久後將反攻大陸,所以只須聘用臨時性的人員即可。

黃莉君表示,公務機關約聘僱最令人詬病之處,在於其身分定位的問題。由於他們不是經由國家考試而晉用的公務人員,並不適用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故另增設「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聘人員聘用辦法」和「人事行政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予以管理。同時,他們也異於一般勞工,並不具備勞工身分,不受勞基法保障,雖然每年都繳勞健保費,卻無退休金和資遣費。

黃莉君強調,公務機關約聘僱與公務員的差別待遇包括同工不同酬、工作權不保等。雖然工作份量、內容與具備公務員資格者一樣,薪資卻相對較少。再者,約聘僱為一年一聘,只要不續約,就喪失工作,無工作權可言。

「有些約聘僱已在政府部門服務十幾、二十年,年年都得與政府簽定雇傭契約,同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民間企業,勞工主管機關便會認定此企業單位有僱用正職員工的需求,判定其違反勞基法,要求限期改善。但現在政府卻身兼裁判與球員,犧牲公務機關約聘僱的工作權益。」黃莉君說。

面對外界的疑議,官方曾回應,由於聘傭人員為一年一聘,並無所謂「身分保障的問題」。再者,每年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之聘傭人員,次年即不再續約,並非解約,亦與身分保障無關。

民國八十六年台灣凍省,省府及其底下各單位約聘僱的去留問題受到矚目,那些約聘僱趁機團結一致,要求政府正視約聘僱問題,雖然後來還是不了了之,但是,這是台灣第一波約聘僱捍衛自身權利,有其重要意義。

民國八十七年勞基法擴大適用,惟第三條第二項明定,因某些因素致使適用本法有窒礙難行之勞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於本法。

黃莉君說,由此可知無須經由立法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是可以指定哪些行業不適用此法,所以只要勞委會出具公務機關約聘僱適用勞基法的公告,即可讓全台四十萬的公務機關約聘僱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去年年底,勞委會針對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評估其適用勞基法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時至今日,勞委會卻不肯公布報告結果,引發工運團體不悅。

所以現在的問題在於,一旦公務機關約聘僱適用勞基法,將對政府產生兩項衝擊。第一、由於公務機關約聘僱必須比照勞基法,提升其勞動基準,勢必增加人事部門的支出。「這如同民間企業為何要打壓工會是相同的道理,只不過現在資方變成了政府。」黃莉君表示。第二、若公務機關約聘僱適用勞基法,擁有勞動者的身分,便能組織工會,此舉將對政府不利。「對一個政府而言,其如何能忍受底下的雇員組織工會,萬一哪天這些員工為爭取權益而罷工,政府不就癱瘓了嗎?」黃莉君說。

今年一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通過「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每年將淘汰百分之五的約聘僱,被批為齊頭式的變相裁員,約聘僱人人自危。九月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非正式人員,組成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職業工會,反抗政府的不合理對待。「雖然是職業工會的形式,但畢竟已突破過去以往不成立組織的狀態,已是約聘僱的一大進步。」黃莉均表示。十月底,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職業工會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促使聘僱改進方案暫緩實施。

黃莉君最後仍不忘提醒,雖然日前公聽會上,政府對公務機關約聘僱釋出善意,暫緩聘僱改進方案的實施,但以今年三月行政院政府承諾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與政府簽定臨時性定期契約的員工)適用勞退新制,最後卻政策大轉彎,將臨時人員改視為社會救助人員,使其喪失勞健保與相關的福利,並與政府脫離僱傭關係,處境更陷艱難為例,除非白紙黑字,經由行政機關公佈命令,否則以政府說是一套、做是一套的慣例,約聘僱還是應該嚴陣以待政府接下來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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