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1日 星期四

原住民保留地的歷史

【記者李文怡/生命力報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公佈,放寬原住民子女而不具原住民身分者、或原住民之非原住民配偶,可以繼承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

雖然如此,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仍無法由他們來繼承。由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的轉移限於原住民,因此原住民所生子女而不具原住民身分者(或配偶為平地人),無法繼承保留地的所有權。事實上,原住民委員會章程中最棘手的就是有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


輔仁大學宗教系簡鴻模老師,他的妻子是賽德克族人,所以他算是半個原住民。目前他正為賽德克族編寫祖譜,希望賽德克族能在歷史上留下足跡。簡鴻模多從事與原住民文化相關的社會運動,並根據他的研究在輔仁大學教授「認識台灣原住民」。

「荷屬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進入台灣的外來政權,他們與台南地區的平埔族有買賣土地的往來。鄭成功進入台灣時,一方面接收荷蘭人在台的勢力,一方面向北攻打平埔族,以戰爭的方式取得土地。」「清朝時期,滿清抵擋漢人移民台灣,使得原住民仍保有多數的土地。但移民到台灣的漢人,或入贅母系社會的平埔族以取得土地,或直接佔領,到同治十三年,西部平原多落入漢人手中。」簡鴻模說。

在當權者的不斷改變的情況下,原住民保留地正一點一滴地流失。簡鴻模說,「台灣割據時期,日本多依循清朝對原住民的政策,只是日本嚮往台灣的高山區,正式開發,強迫、利誘原住民遷村,限制原住民不得進入這個範圍。台灣光復後,政府宣佈法令,呼籲原住民前去登記屬於自己族群的土地,但登記者實在不多,尤其阿美族,幾乎都沒有去登記,因此使得原住民保留地又再度縮減。」「一九六六年,原住民保留地相關的法令有修改,為了經濟發展,規定只要是合法的公營、民營事業,就可以申請承租開發原住民保留地內的礦業、觀光、工業等,又造成原住民保留地的大量流失。」

雖然由原住民主導的「還我土地」運動,獲得政府以增編保留地作為回應,不過,所增編的地段都是沒有明顯助益的。「一九八四年的『還我土地』運動,要求立委立法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與生存權,政府對此的措施是擴編、增編保留地,不過都是許多懸崖、河邊等經濟效益較低的土地。」簡鴻模說。

「日據時代,原住民保留地約有二十四萬公頃,現今卻只有約十萬公頃。原住民團體一直要求能在原委會成立『土地處』,不過一直沒通過,因為一旦成立,就要以原住民的觀點來考量問題,而不在是漢人的觀點,我想這點很難辦到。」「希望有一天原住民能站起來和國家談,並把土地承租給國家。其實原住民並不把土地當成財產,而是一種生活所需,他們世世代代都生活在此,不論是祭典、部落的文化。」

「其實『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法律位階並不高,只是和行政命令的位階相當,所以它的實質作用並不大,但是卻可以限制財團或企業收購原住民保留地。」但是要求開放原住民保留地的,除了漢人外,也有不少原住民有此想法。不過,如果真的開放,台灣的許多山地可能都會落入財團的手中(如觀光事業)。簡鴻模說,「平權會要求原住民保留地要對外開放、自由買賣,但假如失去保留地,原住民勢必落為最底層。也有不少原住民要求保留地可以自由買賣,因為需要創業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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