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9日 星期三

農會除黑去金 農業煥然一新

【記者陳其育/生命力報導正值社會各界熱衷討論農漁會法「排黑條款」之際,不管是從人權立場或基於整治農會體制的理由出發,都具有其探討價值。但若以農會做為推行農業政策的基層組織來看,則應當採取嚴格的評定標準,以延續台灣農業的發展。

日治時代,日人為經營台灣農業,遂在全台各地成立農會以便集中管理。光復後,國民政府接管農會,繼續以農會來推動農業發展,為提供農民經營所需的資金,民國三十八年正式在農會業務中增設信用部。此後,農會就一直與政黨糾纏不清,農會豐厚的資金常被用來收攏地方派系,政黨藉此壯大政治勢力之餘,也助長黑金在地方農會蔓延。

在政治力的掩護下,農會儼然已成地方派系的私家金脈,幾乎沒有放款授信的限制。根據天下雜誌今年初的全國農會信用部逾放比調查,發現全國二百八十七家農會信用部中,逾放比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農會有十五家之多,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有三十七家,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則有六十八家之多,而逾放比最高台灣省農會竟達百分之九十。

這些金融體質不佳的農會大多有共通的病因,即總幹事涉及超貸或勾結財團。從北台灣的松山區超貸案、桃園市農會選擇弊案;到中台灣省農會賄選案、鹿港鎮農會總幹事偽造文書案;再到南台灣,嘉義縣水上鄉農會總幹事涉嫌以人頭超貸給蕭登標、鳳山農會總幹事的違約交割案、屏東萬丹農會總幹事薛春吉與黑道掛勾案等等。這些案例只是變質農會的冰山一角而已,日前農委會主委陳希煌曾說:「全省有三分之一的農漁會遭黑金把持。」可知基層農會腐敗到何等田地,不出問題那才奇怪了。

農會本為扶助農業發展的組織,業務範圍包括推廣農業、辦理農民保險、成立農民組織、建立供銷管道及提供農機訓練等。但在長期人為的扭曲下,原居次要的農會信用業務反到易客為主,甚而牽絆主要的農業發展任務。農會總幹事身為地方農民組織的首腦,地方農業發展深受其個人能力影響。然而特殊的政治背景,卻為我們造就出一大批具黑金色彩的農會總幹事,而不是農業專才。

台灣目前農業內有產銷失衡問題,外有農業強國虎視耽耽。當農委會急著為農業因境解危時,執行決策的基層農會卻深陷在黑金的泥淖中,而動彈不得。地方農業發展的主舵手───總幹事,有多少人能真正意識本身所肩負的責任,而不是沉淪於金錢和權力的追逐。可悲的是,這些人竟然操控台灣農業的前途。 

藉這次農漁會修正案,我們恰好可以重新評估農會的價值,進而破除陳腐的體制。往後政府應當調高農漁會總幹事參選的門檻;地方農民更應謹慎評估總幹事人選的個人操守及農業知識,如此台灣農業才有新的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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